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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近日,辽宁省安委会印发《辽宁省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具体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负起实行监督管理责任,并更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复工投产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等。
近日,辽宁省安委会印发《辽宁省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具体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负起实行监督管理责任,并更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复工投产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等。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主要条件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地,安全性生产条件合乎《煤矿企业安全性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建设申请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合乎涉及规定等八项,只要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现实等九项中的一项之后不得停工复产。《办法》具体,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责令复工投产的煤矿,需在涉及部门已表示同意完全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人停工复产。
同时,被涉及部门责令复工投产的煤矿,要经煤矿监管部门竣工验收。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实施谁竣工验收、谁签署、谁负责管理的工作制度,参予竣工验收的人员皆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并对竣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管理。
凡在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中违背程序、降低标准、未尽严加、弄虚作假的,日后找到要坦率追究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辽宁省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极力防止和遏止煤矿轻特大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拒绝,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我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复工投产状态和性质有所不同分类实行。复工是指建设煤矿暂停施工作业;投产是指生产煤矿暂停生产作业。
(一)自行倒数复工投产时间严重不足30天,通风、灌溉、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方位监测系统运营长时间,且投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检查长时间实行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管理竣工验收。(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竣工验收。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性生产系统或巷道遭严重破坏或堵塞井口(采区)的煤矿;2.倒数复工投产时间约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根本性生产安全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涉及部门责令复工投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出必须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的其他煤矿。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停工复产煤矿实行分级竣工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竣工验收,主要负责人签署;地方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先行的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地)级安全性监管部门复验,市(地)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署;煤矿企业(煤矿)的组织竣工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五条煤矿盛德井口、人员转入相当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复工投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性风险,制订井口盛德、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性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表示同意后,方可积极开展井口盛德等停工复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管理事故隐患必需划界作业范围,具体作业期限、限定版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实施。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责令复工投产的煤矿,需在涉及部门已表示同意完全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人停工复产。
第六条申请人停工复产的煤矿,应该最少不具备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地,安全性生产条件合乎《煤矿企业安全性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申请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合乎涉及规定;(二)超过三级安全性生产标准化等级拒绝;(三)隐密致灾因素普查确切,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确切;(四)安全监控、人员方位监测系统合乎涉及规定拒绝并运营长时间;(五)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六)职工安全性培训超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拒绝;(七)灾害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等合乎涉及规定拒绝;(八)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第七条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一)煤矿企业(煤矿)申请人复产停工的批示文件;(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报告;(三)有关部门或机构责令复工投产的,煤矿须要获取发布命令复工投产指令部门或机构表示同意停工复产的涉及材料。第八条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展开:(一)煤矿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制订停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性技术措施;(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的组织排查管理事故隐患;(三)煤矿企业(煤矿)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竣工验收的煤矿,在遵守煤矿企业(煤矿)竣工验收程序的同时,还不应遵守以下程序:(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明确提出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申请人;(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竣工验收;(六)遵守签署申请;(七)印发表示同意停工复产的通报。
第九条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停工复产:(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现实的;(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并未的组织全面排查隐患、并未制订隐患排查安全性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管理的;(三)并未严苛遵守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程序的;(四)予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遵守签署申请或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竣工验收的煤矿并未获得停工复产通报的;(五)不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排查名义私自的组织生产建设不道德的;(六)不存在明令禁止用于或出局的设备、煤矿工艺,不应划入安标管理的设备没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等根本性事故隐患的;(七)事故矿井并未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八)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出完全恢复生产建设不存在根本性安全性风险的;(九)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涉及规定情况的。第十条煤矿自行复工投产,要在复工投产3日前告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工投产期间要强化安全性管理,作好长时间的通风、灌溉、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当值值班等工作。
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管理竣工验收停工复产的煤矿,要在停工复产3日内告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煤矿自行停工复产工作展开抽验,对不合乎本办法规定或蓄意掩饰不存在根本性隐患问题的煤矿要立刻责令投产整顿,1个月内不法院其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申请人。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复工投产后,要及时告诉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暂停或容许供应、没收民用发生爆炸物品,容许电力供应。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印发停工复产通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仍然法院其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申请人;对弄虚作假、蓄意掩饰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仍然法院其停工复产竣工验收申请人,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找到私自停工复产的煤矿,应该责令立刻投产整顿,暂扣安全性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继续执行停工复产信息请示制度,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将获得批准后停工复产的煤矿情况及时逐层上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第十六条严苛停工复产现场管理,不准以管理隐患名义展开开采活动,参予隐患管理的人数要在隐患管理整改措施中不予具体,并由矿领导现场指挥官。第十七条煤矿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实施谁竣工验收、谁签署、谁负责管理的工作制度,参予竣工验收的人员皆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并对竣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凡在停工复产竣工验收工作中违背程序、降低标准、未尽严加、弄虚作假的,日后找到要坦率追究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说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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